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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私捕、私养、网售鸟类——莫让“小爱好”成为“大代价”
时间:2026-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春有百鸟争鸣、夏有林间雀语、秋有长空雁阵、冬有寒枝栖禽——鸟类是大自然的灵动精灵,更是生态系统的“平衡者”。然而,少数人为贪图利益、满足个人喜好,无视生态保护要求,实施非法捕获、交易、育养野生鸟类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鸟类生存繁衍,更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以来,闫某某以买卖、饲养把玩为目的,未取得相关许可,通过捕获、网购、受赠等方式非法拥有红隼、苍鹰等多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经鉴定价值5.65万元。同时,闫某某又通过网络渠道售卖、邮寄转运黑白四喜鸟、山噪鹛等三有野生鸟类100多单,非法获利24735元。最终闫某某被榆次区人民法院以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生活中很多人误以为“抓几只鸟不算大事”,对私自捕获、买卖、育养受保护鸟类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早已为鸟类保护划出了明确的范围。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对非法猎捕、交易鸟类的案件坚持“零容忍”,精准打击“捕、运、销”全链条违法行为,切实形成有力震慑,实现打击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一)常见鸟类也受严格保护

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喜鹊、斑鸠等多数野生鸟类)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如果非法猎捕20只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二)重点保护鸟类不容丝毫触碰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严格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允许私自圈养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就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红隼、苍鹰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经许可捕获、私自繁育、售卖行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非法交易、买卖鸟类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因此,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鸟类仍以网络销售、快递交易的方式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同样属于打击范畴,会被依法追责。

爱护飞鸟生灵,共绘生态画卷,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检察机关在此倡议:

01

遵法守法,坚守底线

自觉抵制非法收购、猎捕、饲养、交易野生鸟类的行为。摒弃猎奇把玩、饲养炫耀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私自捕捉、圈养繁育受保护野生鸟类的法律后果,不碰法律红线。拒绝参与各类伤害野生鸟类的活动,做到知敬畏、守底线。

02

主动监督,敢于发声

发现周边存在非法捕获、售卖受保护的鸟类等行为,及时将线索向有关部门举报,用监督斩断非法链条,让违法者无处藏身,让飞鸟重归山林。

03

传递理念,共护蓝天

主动向亲友普及鸟类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传播尊重自然、敬畏生命的正向理念。带动更多人关爱鸟类,不参与干扰鸟类栖息繁殖的活动。共同营造学法守法、敬畏生命、守护自然的氛围,让每一只飞鸟都能自在栖息、安然生长。

文:聂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