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院选取近期办理的危险驾驶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纪,警示广大驾驶人敬畏法律、珍爱生命,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
【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吴某酒后驾车回家,遇交警查酒驾,遂弃车逃离现场,被民警抓获后,仍拒绝配合吹气检查,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
处理结果: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是本案中吴某弃车逃跑且拒绝配合呼气检查,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血液中乙醇含量高,依法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的途中,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5mg/100ml。
处理结果: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检察官释法: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十项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标准设定的其中一方面为突出惩治危险系数高的醉驾行为,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其醉酒驾驶危险性程度较高,所以对于该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三: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郭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另查明,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郭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释法:
郭某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150mg/100ml,但是其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节,所以应当进行入罪处理;同时考虑到其前次行政处罚尚未超过五年,人身危险性较大,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不适用缓刑。
案例四:
【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与朋友饮酒后,朋友劝其步行回家,其称老年代步车(“老头乐”)不用驾驶证也能开,不属于机动车,仍载朋友同行,在其行驶过程中与他人车辆相撞,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2.3mg/100ml,且其负有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检察官释法:
市场上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老头乐”)在技术参数上已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国家标准对于机动车的规定,所以实践中醉酒驾驶老年代步车,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检察官提醒:避免常见误区,切勿僭越红线
❌ “小区内部、停车场不算道路,随便开”
✅ 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区域均属“道路”
❌ “酒后挪车就几米没关系”
✅ 醉酒后即使短距离挪车一般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则可能入罪。
❌ “酒后没开汽车,驾驶老头乐没关系”
✅ 醉酒后驾驶老头乐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 “看到交警查酒驾、赶紧跑,就没事”
✅ 发现前方正在进行依法检查,驾车逃跑或者弃车逃跑的,
属于逃避依法检查。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安全红线不容逾越。我院将始终依法从严惩治危险驾驶犯罪,能动履职参与交通治理。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守法、平安出行。
文: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