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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开门杀”出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6-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停车开门

一个不经意的动作

却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202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其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开门杀”事故的

责任划分与赔偿规则

用法律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保驾护航


案情回顾

某日,老张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临时停车时,乘车人小田打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与小蒋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蒋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田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蒋无责任



老张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小蒋就医治疗,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小蒋将相关各方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01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02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03

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驾驶人老张和乘车人小田对外是一个整体,包括驾驶人、乘车人在内的车辆人员,其实施的未尽提醒义务和不当开门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驾驶人、乘车人的行为作为机动车运行整体的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保险责任覆盖范围。驾驶人老张未在乘车人小田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小田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小蒋的全部合理经济损失,均在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故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蒋经济损失

新司法解释针对交通事故中的“开门杀”案件的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畅通了交通事故案件中被侵权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渠道。从制度功能上看,这一规定加强了驾驶人与乘车人的注意义务,使司机与乘客形成双向约束,大大降低“开门杀”事故发生的概率。

虽然法律对“开门杀”事故的认定和责任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提高警惕、预防意外才是保护自身安全的根本:

驾驶人




应规范停车,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主动提示乘车人安全开门下车;

乘车人




离车前优先观察后方路况,杜绝贸然开门;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




与路边停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

只有多方共同防范

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开门杀”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天津高法、津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