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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夜幕下的肇事,司法中的曙光
时间:2026-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送菜路上的悲剧

2024年夏天傍晚,刚毕业的史某帮家人用电动三轮车送菜。天色昏暗,省道照明不足,史某未能及时发现同向在前的行人王某,将其撞伤,造成王某重伤一级。而后,王某虽经抢救,但持续呈“植物人”生存状态,3个月后在家中离世。经鉴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履职:两个困局,一种破冰

办案检察官发现,这起案件背后是两个陷入绝境的家庭:史某刚毕业,家里靠种植大棚为生,根本无力赔偿;王某是家中顶梁柱,去世留下三个在上学的孩子,生活窘迫困难。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面对这一困境,检察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启动“司法救助+调解促和”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因犯罪侵害致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救助。检察官主动走访调查,确认王某家属符合救助条件,迅速为其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金,现救助金已全部发放到位,缓解丧葬费和家属生活之急,让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感受到司法温度。

二是通过释法说理促成赔偿谅解一方面,检察官向史某释明法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法定刑在三年以下,若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能影响量刑。另一方面,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安抚情绪,转达史某一家的愧疚与无力,引导双方理性面对赔偿能力有限的现实。最终史某一家多方筹措赔偿款,王某家属被感动,双方签署谅解书,最终挽救两个家庭。

三、检察官提醒

1. 电动三轮车不是“法外车”:无牌、无证、无照明、违规载人载货,均属严重交通违法,夜间出行务必确保灯光、刹车完好,减速慢行。

2. 事故后切勿逃逸:逃逸将加重处罚,甚至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期大幅提升;及时报警、施救、配合调查,是自我救赎的唯一路径。

3. 困境之中信法律:贫困不是免责理由,但司法绝不“一刀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困难、化解矛盾。

4. 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无论求学、务工、务农,出行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底线,一次疏忽可能毁掉一生、撕裂两个家庭。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

文:焦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