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身份出借”引纠纷:融资租赁合同成诈骗工具
张某和宇文某某早就盯上摩托车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用户通过平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平台先支付购车款,用户按期支付租金,租期满后即可获得车辆所有权。这本是合规的金融服务,却被两人异化为套取资金的工具。两人以给“好处费”为诱饵,让史某、董某等五人提供个人信息,以他们的名义在平台上选定摩托车,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平台按约将购车款支付给经销商,可摩托车刚交付,就被张某、宇文某某提走变卖,所得钱款据为己有。
史某、董某等五人拿到2000元-9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后,很快迎来新麻烦:平台催款信息接踵而至,他们不仅面临逾期还款压力,个人征信也险些留下污点。
二、检察处理的法律温度:宽严相济,更要“唤醒意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并未“一诉了之”,而是围绕案件背后的原因、涉案人员的行为作用精准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温度。
·对张某、宇文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人从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合同到提车变卖、逃避租金支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合同为依托实施诈骗行为,作为策划者和主导者,主观恶性大,须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守住法律惩治犯罪的底线。
·对史某、陈某等5人:依法作出不起诉。五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个人身份、配合完成合同签订,但均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主观恶性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赔被害人、上缴违法所得。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法律意识不可或缺:这些“坑”要主动避开
这起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却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日常生活中,涉及“身份使用”、“合同参与”的事情,绝不能因“贪图小利或者“碍于情面”而掉以轻心,必须主动建立法律意识,避开这些潜在的风险:
·不随意出借个人身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以及个人信息,绝不能轻易提供给他人用于签订合同、办理贷款等事宜。就像本案中的史某、陈某等五人,即使未实际参与诈骗,也因自己“承租人”的身份面临法律责任;
·认清无责获利的本质。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好事,凡是“只用身份证就能拿钱”、“不用承担后续责任”的提议,本质上都是将违法犯罪风险转移给自己的“法律陷阱”。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违法情况,作为“名义上的责任主体”,必将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只要主动绷紧“法律意识”这根弦,不贪图小利,不随意妥协,才能真正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远离法律风险。
文: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