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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一时贪念偷电脑,1562元赃款换来刑事风险
时间:2025-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职场之中,信任是共事的基石,然而有人却因一时贪念,将手伸向身边同事的财物。近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发生在自助KTV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为缓解经济拮据实施盗窃,最终不仅要面临法律制裁,更彻底打破了职场信任,付出沉重代价。

基本案情
2025816日,陈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在工作场所,他看到同事王某放置在前台的笔记本电脑后,趁人不备,用衣服将电脑包裹好转移至监控室藏匿。待下班之后,陈某将电脑带回家,并到万达广场“转转”商铺出售,非法获取赃款1562元。经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被盗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为2600元。陈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陈某及家属退赔被害人258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现在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检察官说法
1.职场信任不容践踏,贪念莫要战胜理智:职场是基于信任的协作空间,陈某利用工作环境的便利性盗窃同事财物,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更直接触犯了法律。一时的经济困难可通过努力工作、合理规划解决,绝不能抱有“顺手牵羊”的侥幸心理,否则只会让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2. 盗窃数额并非唯一标准,行为本身已涉违法:部分人误以为“偷的东西不值钱就不犯法”,这种想法存在严重误区。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即使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若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本案中被盗电脑价值2600元,已达到多数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陈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3. 违法代价远超赃款,切勿因小失大:陈某为获取1562元赃款实施盗窃,却需面临可能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退赔赃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更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今后的就业、生活造成长远负面影响。看似“小额获利”,实则付出了无法估量的人生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