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罪犯胥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胥某某未按期缴纳罚金,司法机关存在应当立为强制执行案件而未立案, 立案不完整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情形予以纠正。

检察官说法:
一、什么是“财产刑”
刑事执行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活动,具体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等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完整实现,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对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
(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
(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
(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
(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
(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三、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与手段
(一)调查核实: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民个人有妨碍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二)提出纠正意见:发现有关机关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筛查,发现罪犯隐匿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的线索。
(四)公开听证:对部分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群众代表等参与,加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实现刑罚功能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既是对犯罪行为的经济惩戒,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实质救济,更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彰显。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财产刑执行工作正朝着规范化、精准化、人性化方向稳步发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秉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依托科技赋能、机制创新和多方协作,推动形成审判、执行、监督有机衔接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与提高效率的有机统一,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文:李心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