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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企业注销后,其债权由谁来主张?
时间:2025-07-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司是企业法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作为法律拟制主体,有自己的财产和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企业注销代表其法人人格的消灭,无法再以企业的名义继续从事民商事活动。若此时企业仍然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企业法人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债权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申请人贾某某以晋中市某企业名义(贾某某原是该企业的出资人及负责人)起诉至榆次区人民法院,诉请霍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后法院经审理,判决霍某支付该企业欠款及利息。因霍某未履行相应义务,贾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执行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的其强制执行申请。贾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

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违法行为,造成执行不能的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判决确定的原告与申请执行该判决的申请人不一致。为解决申请人的根本诉求,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该案审理阶段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贾某某,但企业早于起诉时就已被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人起诉到法院时,即应当由该企业的出资人贾某某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但法院在立案时未向当事人核实企业手续,在审判过程中亦未查明企业经营等相关信息,即以已被注销的公司为原告认定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导致判决作出的权利人早已不存在,法院强制执行基础丧失,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为此,检察机关向榆次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裁定再审。后经检察机关多次调解,霍某归还贾某某欠款,双方达成和解。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企业被注销后,不能再作为当事人,即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由原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享有原企业的债权,由其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检察官提醒,在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亦不要简单地认为只要注销公司就可以作为“挡箭牌”一劳永逸地避免清偿债务,这种错误理解无益于纠纷的解决,而且将导致公司股东因此承担个人责任。

文:李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