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服刑,由于工作、生活的原因会有大量外出执行地的需求,那么社区矫正对象能否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呢?
基本案情
1.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请假私自外出自驾到外省旅游,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一次。
2.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请假外出到外地就医,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训诫一次。
3.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春节请假外出逾期返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一次。
检察官说法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监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所以社区矫正人员想要外出时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提前请假报批,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再次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后,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文:李心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