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 串换行为
时间:2024-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增强医保基金监管力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以案释法”系列文章。本次为大家带来国家医疗保障局曝光台2023年第三期曝光典型案件之“*省*市*大药房有限公司*县总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重点对医保违法违规“串换行为”进行分析,提醒定点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医保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案件简介及处理


*省*市*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市关于开展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乱象重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对*大药房有限公司*县总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药房存在医保药品进销存不符以及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9773.9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服务协议书》等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
1. 责令该药房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处违法违规金额1倍行政罚款;
2. 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29773.90元已全部追回,1倍行政罚款29773.90元已全部上缴。



案件警示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是指不执行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名称及价格标准,将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非目录内项目串换成医疗保障目录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等进行报销,或将低标准收费项目套入高标准收费项目结算。定点机构应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名称及价格标准进行对照收费,杜绝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来源:局基金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