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为了发泄情绪,先后三次在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某街道某楼宇八楼楼顶天台,向下抛掷砖头、灭火器、胶桶、花盆等物,并砸中他人停放在楼下的车辆两辆共计损失人民币1万5千余元。此外,有一被害人路过案发地,因躲避及时而未被砸中。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李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6月23日经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后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于2022年8月30日向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4日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法律分析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提及应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并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其精神,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理由如下: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第一,引导侦查取证。该案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强化侦查取证,针对高空抛物发生在高层楼宇,尤其是城市中群众聚集的生活小区,行为人作案具有随机性、瞬时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列举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以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及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取证等方式及时固定有关证据。案件审查过程中,依法认定有关事实,并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所适用罪名,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第二,促使认罪服法。高空抛物行为人大多没有意识到“随手一抛”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事情处理抱有侥幸心理,以致酿成恶果后追悔莫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引导被告人认罪服法,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根据其悔罪态度、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况依法作出量刑建议。
第三,强化办案效果。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存在多方面因素。比如,由于宣传不到位或者道德素养缺失,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抱有侥幸心理,各部门未形成打击合力未形成有效震慑等。对此,检察机关除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外,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修复受损法律关系以及强化犯罪预防,通过以案释法、出庭支持公开庭审等方式积极主动落实普法宣传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法治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