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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员工不配合调整岗位,单位可以直接“开除”吗?
时间:2022-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因内部架构调整,原先保险理赔岗撤销,故该公司与原保险理赔岗员工小王商议,将小王调整至销售岗,小王表示不同意。3月25日,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王于4月1日到销售岗报到,逾期视为旷工。小王仍每日按时到公司原保险理赔岗办公室等候工作安排,至4月4日该公司以小王连续旷工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表示,自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八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为非销售岗,对公司的行为表示不满。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架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非无故变更小王的岗位,公司已多次与小王商议调整岗位的事宜,但小王执意不肯,导致公司岗位调整工作迟迟无法进行,公司只好按照实际情况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焦点:

    1.单位内部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劳动者不服从工作调整是否属于旷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处理结果: 

    

  1.本案中,该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岗位为非销售岗,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原岗位撤销,应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时该公司应与小王协商变更岗位,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王或者额外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小王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为销售岗的前提下,该公司单方面下达的岗位调整通知书并不产生变更小王岗位的后果,此时小王没有在销售岗提供劳动的义务。该公司以小王未去新岗位报道属于旷工,进而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有失公允。

 

案件启示: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内部架构调整,原有部分岗位撤销,造成原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基于用工管理计划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本并无过错,但应当与小王协商确定调整至何岗位。如果双方就调整岗位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可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强硬调整小王岗位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还激化了劳资矛盾,最终导致公司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意识到协商的重要性,依法依规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共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添砖加瓦。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