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翼城县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部分珠宝店通过微信和店内推销的方式宣传售卖“金墩墩”,检察机关立即行动,检察干警对翼城县较大规模的珠宝店进行全城摸底,调查后发现多数珠宝店均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有2家珠宝店内售卖有黄金饰品“金墩墩”,该饰品采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且刻有“BEIJING2022”以及奥运会五环标志。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及“冰墩墩”形象。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翼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