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截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实行的是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发包方不得因承包人人口增加(结婚、生子)而增加承包人的承包地,也不得因人口减少(出嫁、死亡)而减少承包人的承包地。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或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本案中,村民小组将原告的承包田出租后收取的租金,属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原告所有。村民小组认为原告家庭人口减少,为平衡村中人口增加而承包地没有增加的农户利益,决定将收取的租金按人口分配,而不按承包地面积进行分配,该决定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判决应该按照原告出租的承包田面积计算其领取的租金。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有互换、转让的方式。
互换。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