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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未成年人筑牢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
时间:2021-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周雪婧 榆次检察

  ——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由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这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一、依法履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凸显,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饱受骚扰电话、短信的侵扰,而且滋生了电信诈骗、网络侵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周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审查起诉中本院发现,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一万余条未成年学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交由太原某科技公司向学生家长持续发送两个月推广短信,用于为某私立学校招生,共计发送信息200余万条。而周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均为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信息,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校、年级、家长姓名及电话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周某某、陈某某未经他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短信推广,已导致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发布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法定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积极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经公开开庭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判决现已生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已在省级报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

  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其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更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统筹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综合运用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办案模式,在对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衔接,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免受非法侵扰,对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强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网络秩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彰显了检察机关全方位、高强度、多层面保障未成年人信息网络安全的责任与担当。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