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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聂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
时间:2021-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互相添加微信,聂某某伪装成女性声音与王某某在微信上聊关于生活、感情和跟性有关的话题,在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聂某某谎称各种理由骗取王某某的钱财共计18余万元。后聂某某又以要将二人的聊天记录、以及在聊天过程中拍摄的王某某的视频,发送给被害人的家人和同事为由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共计48余万元,期间聂某某转给王某某2.7余万元,案发后聂某某母亲退还王某某5万元;

   2019年3月,聂某某以同样作案手段诈骗石某某5.25万元;2019年10月,聂某某又以同样作案手段诈骗常某某1.5万元。

   该案起诉后,被告人聂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法律指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须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即在诈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

   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须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对于威胁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是足以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使行为人取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聂某某是男性,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刻意使用美女头像,塑造美女形象,添加被害人微信好友,伪装女性声音与被害人聊天,通过关于生活、感情和跟性有关话题的深入交流,使被害人放松警惕,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急需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被害人意识到可能被骗后,又以将不雅聊天记录或视频向被害人周围亲戚、朋友、同事公布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

    温馨提示

     在本案中,作案手段其实十分简单:第一步塑造美女形象,广泛添加好友,通过网聊获取信任,再假借各种理由骗取财物;第二步在聊天过程中,录制不雅视频或者截取保存不雅聊天记录;第三步被害人意识到可能被骗后,以散布上述不雅记录或视频相威胁,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上网交友需谨慎,要保持健康、良好的上网习惯,切记不要贪图刺激,须知天上掉下来的不一定是馅饼,也可能是诈骗分子的陷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