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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清明上坟烧纸造成火灾
时间:2021-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

2017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晋中市榆次区东阳镇某某村果木园内上坟点燃纸质金元宝,并将没有气的打火机遗留在现场引起火灾后火灾蔓延,损毁该园林油松树约231000棵,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榆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毁油松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为人民币808500元。2020年3月30日我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罪是指由于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处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及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处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

清明扫墓是我国传承数千年的传统习俗,已成为人们缅怀故人最好的体现方式,但清明时节祭奠先人的地方往往树木丛生、野草丰茂,一旦用火不慎,就容易引起森林火灾。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道德素质,我们提倡文明祭扫过清明,护林防火有保障,切勿心存侥幸,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不仅会给国家和其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也会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