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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刘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1-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 

2019年2月底一天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晋中市榆次区银都海岸道路酒店旁以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田某一包土制海洛因。

2019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晋中市榆次区新集街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冀某一包土制海洛因。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晋中市榆次区王湖经济适用房附近,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一包土制海洛因。

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街原城区分局巡警队院内将被告人刘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十三包土制海洛因共计2.55克。

2020528日,榆次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不认罪,按照山西省《关于零包贩毒案件和毒品案件管辖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通过吸毒人员的供述抓获的贩毒者,无论其本人是否承认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依法从其身上、家中、交通工具、随身物品等处查获零包毒品,并有2名(含)以上吸毒人员供认分别或者共同从其手中购买过零包毒品,都应认定贩毒行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被告人刘某进行政策宣讲和释法说理被告人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该案的犯罪情节及刘某的认罪态度,提出了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刘某翻供,拒不认罪。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

 

【指导意义】

零包贩毒已成为近年来毒品犯罪的趋势之一,该类犯罪中被告人不认罪情形较为普遍。针对零包贩毒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但几名吸毒人员供述相对稳定的情形,应构建不以被告人供述为主导的案件审查模式,通过被告人身上、家中、交通工具、随身物品等处查获零包毒品,并有2名(含)以上吸毒人员供认分别或共同从其手中购买过零包毒品,应予认定贩毒行为。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中,应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最终获刑四年,超出其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该案办理是对其他犯罪分子的警示和教育,只有真诚认罪认罚,才能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