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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转:涉众型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一、二、三)
时间:2020-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最高检

案例一 节目嘉宾推介股票?检察官揭露“抢帽子”交易真相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日前,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最高检印发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关切。而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是其中之一,检察官如何成功办理这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办案检察官以案释法,揭露真相。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嘉宾的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控与证明犯罪

 

犯罪嫌疑人与涉案账户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公开推介是否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中的“公开荐股”?


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两次将案件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朱炜明承认其在节目中公开荐股前建议其父朱某买入涉案15支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随即卖出,以谋取利益。但对于指控其实际控制涉案账户买卖股票的事实予以否认。


  针对其辩解,办案人员将相关证据向朱炜明及其辩护人出示。证据表明,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大量位于朱炜明所在的办公地点,与朱炜明出行等电脑数据轨迹一致。涉案三个账户之间与朱炜明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初始资金有部分来自于朱炜明账户,转出资金中有部分转入朱炜明银行账户后由其消费,证明涉案账户资金由朱炜明控制。

 

  经过上述证据展示,朱炜明对自己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指导意义 

 

   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说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顾佳 

 

  面对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乱象,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表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我们对不正当股评干扰证券市场等问题,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研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股评行为规范开展。”
 

    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针对朱炜明案暴露的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顾佳建议加大监管力度。


  “我们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要加强。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顾佳说。

 

案例二 这是金融创新吗?看检察官如何撕下集资诈骗的“外衣”


  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被告人周辉最终因犯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这是近期最高检印发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其中一起案件。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看看办案检察官怎么说。
 
周辉集资诈骗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发标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发标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


  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被告人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生效实施。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资诈骗罪法定刑设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指控与证明犯罪 

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周辉一直在偿还集资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其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了答辩。公诉人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段,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是典型的利用网络中介平台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本案中,周辉采用编造虚假借款人、虚假投标项目等欺骗手段集资,所融资金未投入生产经营,大量集资款被其个人肆意挥霍,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周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指导意义 


   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说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 赵宝琦 


  通过周辉案的办理,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认为当前互联网集资类案件多发,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如P2P平台中,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


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多发。”赵宝琦建议,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新型传销手段让人眼花缭乱,检察官教你一句话识别!

 

   日前,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最高检印发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是其中之一。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如何识别、防范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传销手段呢?办案检察官说,“入会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传销了!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作为平台,采取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


   被告人叶青松是金乔网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多万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与证明犯罪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经生辩解称,宝乔公司系依法成立,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的故意,金乔网模式是消费模式的创新。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金乔网的人财物及主要活动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缴纳保证金、消费款,并从中非法牟利。其实质是借助公司的合法形式,打着电子商务旗号进行网络传销。


  辩护人提出金乔网没有入门费、没有设层级、没有拉人头,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公诉人答辩称,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益,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本质为设层级。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区域业绩及返利资金主要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多少,实质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奖励及返利的依据,本质为拉人头。金乔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收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与所有的传销活动一样,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


  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案例指导意义 


   该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说 

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 邹利伟 

 

    现在的网络传销犯罪花样形式非常多,除了叶经生案这种网络购物返利模式,还有虚拟币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传销模式、点击广告返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针对这一系列新型的网络经营模式,办案人员如何做出上述行为是否涉及传销的准确判断?


   “我们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只要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他的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就是传销活动。”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表示。


    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如何识别、防范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传销手段呢?邹利伟表示,


一是要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如果我们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


二是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


三是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传销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要想获得传销资格就要缴纳入门费,想要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加入。


 “‘入会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传销了。”邹利伟说。



(文字:于潇 视频:史兆琨 张颖科 丁乐年 编辑: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