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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依法提供法治精品案例
时间:2019-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依法提供法治精品案例                        

                           ----刘某某羁押必要审查案

 

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群众,小学文化,个体。湖北省XX县人,现住XX县XX村。2018年X月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

二、涉嫌犯罪的简要案情

        2018年8月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榆次区XX处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矛盾,之后刘某某用橡皮锤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的办理情况

2018年X月X日,我院刑事侦查及执行检察部收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父亲刘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刘某某母亲杨某某病历资料、赔偿协议、谅解书。因刘某某属外地籍犯罪人员,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外地籍案件属于第一案,考虑到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出现脱逃、重新犯罪等情况,我们打破“户籍”的固有思维,秉着本地籍、非本地籍捕后人员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为契机,为了打好外地籍审查案的第一枪,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审查调查工作,最终我们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被办案机关采纳,该案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1、加强信息联动,做到互联互通

我院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程序时,立即与本院侦监部门、晋中市公安局XX分局了解被羁押人员刘某某户籍、涉嫌的罪名、案件事实和性质、证据等情况,了解案件办理阶段、进度,并与上述办案部门(机关)了解申请人刘某提供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第一时间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做到了信息互动互享并进行了初审。

2、审查全面到位,做到重点突出

该案立案后,承办人员为审查刘某某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了审查,着重考虑刘某某属外地籍人员在符合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首先,主动复制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及时进行阅卷审查,全面掌握被羁押人员刘某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起因和动机、危害后果、是否有前科等,同时审查申请人刘某提供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向晋中市公安局XX分局案件承办人员核实赔偿、谅解、刘某某母亲杨某某病情情况及听取晋中市公安局XX分局意见,并询问申请人刘某、被害人张某某予以佐证,通过上述做法,我们对刘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有了一个全面的掌握。

其次,该案立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修改施行,为了深入贯彻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结合刘某陈述的刘某某的社会、家庭环境,我们提审刘某某进行了调查,形成了调查笔录。由于刘某某属外地籍人员,我们率先突破以往户籍思维定势,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为要点,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核心,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证据为支撑,评估了刘某某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同时,根据所取得言辞证据和书证的情况,刘某某母亲杨某某身患重病,时日不多。我院在综合评估后及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被其采纳,做到了合法、合情、合理。

最后,在刘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后,我们及时跟进了解取保候审执行情况和该刘的思想状况、活动轨迹,未出现被害人上访、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典型、借鉴意义

1、树立无差别对待理念,平等保障诉讼人权

我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了诉讼人权的平等性,进一步树立了平等对待的理念,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经济,明确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时,户籍因素并非决定因素,更多考量的是案件性质和情节及赔偿、谅解等相关因素。

2、全面审查到位,综合评估必要性

我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过程中,通过复制证据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意见、询(讯)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证据等审查方式,多方面、多角度着重审查被羁押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结合人道主义,综合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行性。

3、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变更成功率

    我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过程中,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形式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后录入系统,启动审查;形成一整套认真细致审查实体和程序机制,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信访、脱逃、重新犯罪等问题;与办案机关时常保持顺畅沟通,形成联动,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