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旭锟
2020年4月18日、19日,榆次区生猪收购经济人任某某,分两次收购榆次乌金山镇流村生猪养殖户姬某某生猪共计53头,但未在乡镇兽医站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后运送至裕盛肉业公司予以屠宰,并私自从裕盛公司磅房拿了2张他人的检疫合格证充当其所运输生猪的检疫证明,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派驻官方兽医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未查验出任某某系冒用他人的票据应对防疫检查,存在不合格生猪未经检疫直接被屠宰的安全隐患,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对此,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严格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履职调查,及时向畜牧部门下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查漏补缺,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检疫责任,严格生猪养殖、收购、宰前、宰后的检验检疫,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公共安全卫生风险,让百姓真真正正吃上安全肉、健康肉、放心肉。畜牧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履职,细化责任落实,严格检验检疫,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