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芳
3月16日上午,我院案管中心接到一名律师的电话,称其是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在在重庆,该案已在审查起诉阶段,但现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希望我院能够为其办理异地阅卷。
根据《最高检对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工作作出部署》的相关规定精神,考虑到因疫情影响,在重庆的王律师到我院阅卷确实存在困难,接到电话后我院案管部门工作人员首先告知王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案件绑定及阅卷预约,对该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函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市院的协调指导下,积极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取得联系,且双方就如何进行异地阅卷事宜进行了沟通。
为确保卷宗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我院将电子卷宗材料加密刻录后,通过检察机关机要信的形式将电子卷宗与王律师的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发送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用于律师领取电子卷宗材料时进行身份审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我院机要信后及时通知王律师进行阅卷。至此,榆次区院成功完成了异地阅卷工作,为律师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方便,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效降低了疫情扩散风险。
此外,在疫情防控时期,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做好律师接待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律师接待场所安全。每天对场所进行消毒,提醒电话咨询的律师佩戴口罩阅卷。二是充分保障律师各项权利。及时在公众号发布《疫情期间律师业务办理指南》,对律师提出的有助于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积极研判,尽可能妥善解决。三是主动寻求市院指导,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从有利于疫情防控的角度,切实解决困难,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有效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扩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