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志红 来源:榆次检察
为打赢防疫攻坚战,守护全区疫情“净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全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防疫工作,根据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发现可能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下行为,人民群众可以向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
1.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2. 非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尤其是传染性强的医疗废物的;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4.在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
5.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的;
6.生产销售假药、医疗器械及不符合标准口罩、酒精、84消毒液、防护服、防护镜等防疫用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
7.生鲜、肉类市场存在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
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的;
9.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虚假宣传的;
10.存在污染饮用水源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
11.负有疫情查控、病毒消杀、患者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职、怠于履职的;
12.对上述领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13.其他扰乱防疫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0354-3022000、0354-3200668
李检察官:16634211226
张检察官:18503436103
李检察官邮箱:yun_na123@sina.com
2.来信举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晋中市文华东街)
邮政编码:030600。
本院接到举报后,将及时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凡经核查属实的线索,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给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特此公告。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