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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协同发力 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时间:2026-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浓厚氛围,4月24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人俱乐部广场开展以“检护三晋品牌 智启新质未来”主题集中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优势,联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以精准普法守护创新成果、传递司法温度。

活动现场,检察人员立足四大检察职能,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设立专属咨询台,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常见知识产权知识,详细介绍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及维权途径。同时,干警们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耐心回应群众咨询关于辨别盗版商品、知识产权侵权举报等实际问题。现场群众驻足聆听、积极咨询,纷纷表示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

此次活动有效普及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意识。通过面对面普法、零距离答疑,切实把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让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深入人心。下一步,榆次区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深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与司法服务,为筑牢法治榆次、营造优良法治环境持续注入检察动能。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是一样的,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也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检察机关在保护知产产权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

【知识产权刑事检察】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3、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知识产权犯罪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侵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民事检察】

1、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2、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3、检察机关发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依职权启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予以纠正。

4、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知识产权行政检察】

1、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2、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程序、执行(非诉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3、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4、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对案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

1、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文:李凌娟